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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设立手续 |
企业设立手续 一、企业形式 外国法人、个人、经济组织和海外朝侨均可以向罗先经济贸易区投资,以合营、合作或外国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和经营企业。 二、批准和登记企业设立的机关 对企业设立的批准和登记,由罗先市人民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。 对设立银行、保险等特殊企业的批准和登记,由中央指导机关负责。 三、企业的地位 在罗先经济贸易区,各企业具有平等的地位。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平竞争、等价有偿、诚实守信的原则。
四、企业的设立
拟设立企业的投资者应当亲自或委托服务机关拟写企业设立申请书,并向企业设立批准机关提交。 — 企业章程 — 投资估算报告 — 投资人企业的登记证、营业许可证、税务登记证 — 投资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单 — 交易银行发行的投资者资本信用证 — 用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投资时,其说明书和证件副本 — 证明投资者身份的文件 — 投资者所属公司的资料(附带建筑图片) — 介绍产品的资料 五、批准或不批准企业设立 企业设立批准机关自接到企业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审核申请内容,并发放批准证书或不批准通知书。 六、发放企业登记证书,企业成立日期 企业获设立批准后,应注册企业,并领取企业登记证书。 领取企业登记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。 七、海关登记和税务登记 企业自领取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14日之内办理海关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,缴纳规定的手续费,领取相关登记证书。 企业的所有登记证书不得伪造、修改、买卖或借给别人。 八、出资方式 企业可以用现金、实物财产或财产权来出资。此时,实物财产和财产权的价值按出资当时国际市场价格来确定,并得到罗先经济贸易区会计验证机关的验证。 九、出资期限及其延长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。分批出资的,必须在3年内全部出资完,初期投资自领取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90日内进行,初期投资额要超过注册资本的30%。 不得不延长出资期限的,必须提请企业设立批准机关批准延长出资期限。 十、营业许可 企业需在投产前向企业设立批准机关提交营业许可申请书,并获得营业许可。 此时,应一起提交确认投资实效文件、竣工检验合格证书、保证生产工艺和设施安全性的文件、环保评估文件及所需的资料。 企业设立批准机关自接受营业许可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,并颁发营业许可证或不批准通知书。 |